“人行道还能开车你见没见过”
“说好按时完工,结果到了时间还没好”
“修路的地方没有围挡,太危险了”
以上所说的情况
不知你是否在路上见过?
作为城市建设重要的一环
路政施工需要依法依规进行
然而有些路政施工依旧存在
无证、超期、超范围施工等情形
不仅存在安全隐患
还严重影响了市民的正常出行
我们对各类占道违法行为
零!容!忍
看到一个抓一个!
为方便车辆进出
建设单位私开两处路口?重罚!
近日,执法支队机动大队在福田区菩提路路段巡查时,发现道路南侧路灯处有两处不寻常的地方,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这里怎么莫名其妙多了两个路口,人行道还被很粗糙地贴了皮,那车岂不是直接开到人行道上去了?行人的安全谁来保障?
于是,执法人员立即对这处路口和人行道进行勘验。
经查,该项目有两处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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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长18.1米,宽4.1米,设有岗亭及道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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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处长10.7米,宽3.5米
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为深圳冠*机械设备公司。
执法人员找到了施工现场负责人周某进行询问,周某表示:开设临时路口是为了人员车辆出入方便,我们公司开设的路口目前还没去审批,也没有许可证件。
果然,没什么可以逃得出我们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
对此,执法人员对周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私自开设路口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市民正常出行,更会给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同时,执法人员要求建设单位立即恢复临时开设的路口,审批成功后再施工。建设单位承诺会立即恢复路口,尽快申报审批。
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深圳冠*机械设备公司涉嫌实施了建设单位未经审批同意开设路口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 10 万元罚款。
对人行道“动手”的不止这一个
下面这家施工单位的操作
也令人哭笑不得
最终被执法人员依法重罚
把人行道当自家的?
新铺的人行道又无证开挖?重罚!
近日,执法支队宝安大队巡查至西乡街道尖岗山大道与卧龙二路交汇处时,发现一台挖掘机正在人行道上进行破挖作业,周围未见悬挂占道挖掘许可证,且人行道的地砖新铺设没多久又开挖。
执法人员对于这样的开挖施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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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上前制止施工人员的开挖施工行为,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测量,发现该处破挖人行道面积达 144 平方米。
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林某进行询问调查:当时我们正在进行园林景观提升作业,是附近某楼盘的配套工程。至于为什么要破挖这里新铺设没多久的人行道,是为了做该处楼盘周边的整体形象提升,所以一并对这里人行道地砖进行翻新。
林某的回答着实让人哭笑不得,人行道是市政道路的一部分,属于公共设施,不在楼盘的红线范围内,不能因为不符合楼盘整体形象说挖就挖,说换就换,任性施工。
由于林某现场未能出示提供占道挖掘许可,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向该工程劳务施工队、施工承包方、建设单位分别开具《协助调查通知书》。
最终,建设单位深圳万*置业公司负责人吴某承认了无证施工行为。
经过一系列的补充调查,执法人员认为,深圳万*置业公司涉嫌实施了建设单位未经审批同意占用、挖掘道路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 10 万元罚款,同时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吴某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 5000 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临时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两部门并行办理,统一出证。开设永久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并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交通通行。
……
第一百零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临时路口,未经审批同意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开设永久路口,未经审批同意的,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重点整治以下路政违法行为
为市民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出行环境
市民如有发现违法违规占挖道路施工
或不按规范围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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